《國家審計法若干條文修訂、補充法》草案已補充接受審計的對象申訴權。據此,修訂和補充第五十六條第四和第五款,將循接受審計的單位有權申訴審計團成員開展審計的行為,相關評價、確認、結論並建議對審計報告予以審計的方向,一旦認為審計團成員的評價、確認、結論行為,以及對上述審計報告建議審計是違法並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據。
國會副主席馮國顯作會議結論時表示,國會常委會基本上對採納和闡述意見取得一致,同時肯定國會常委會觀點是不擴大獲審計者範圍,並按現行法律維持原狀。
至於落實審計結論責任以及獲審計者落實投訴權規定,國會副主席馮國顯認為,有關落實國家審計結論十分迫切,因上述內容獲法律明文規定及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