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不“退责”
党中央政治局颁行第142号《规定》,规定试行在干部工 作中把权力和责任下放给领导者。据此,县级以上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中央军委、中央公安党委另有规定)将试行实施5年。
内务部原副部长阮进颖博士研究、分析此规定时称,第142号《规定》的新内容是赋予领导人直接推荐干部参与投选、任命副手的权限并负责任;补 充投选同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任命直属管理权限的下级领导。阮进颖博士评价:“这是一个新内容,比之前的规定更具体和清晰。其中规定,领导人必须对各级党委、党组织、机关和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干部工作全面负责。”
提到另一个重要点是“领导人须对人才推荐负具体责任”,胡玉登博士(市干部学院党建科)表示,此《规定》已强调领导者的个人责任(不论是获推荐人已调转工作岗位或退休),结合党关于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关于干部、公务员、职工、领导者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若有违法)。
克服不足之处
领导人基于职位权限和本身的责任,必须公正、客观和确保遵守规定原则衡量、选拔、推荐或任免干部。如果领导者因动机不纯、谋取私利或缺乏责任感而对干部工作造成后果,将被依法惩处。阮进颖博士指出:“这也是权力监控和干部工作中防打腐败与消极现象的解决措施。”
胡玉登博士对上述观点表示赞同,干部、党员和人民最希望的是防止发生“地方主义”、“个人主义”、利用职权提拔党羽或亲属亲信等情况,其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干部、党员变质衰退,干部工作中的派系主义、偏袒所造成的。为克服此情况,首要的是正确确立领导人对干部任用的责任。领导者必须对人事选拔、推荐和干规划部、任命负最终责任。如果获推荐者不具备资格与能力,或违规触法行为,直接推荐人必须在党和人民面前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是引咎辞职。胡玉登博士强调:“因为单位首长要比所有人更加清楚掌握获推荐人的资讯、品格和能力。作为领导人必须英明、公正、客观,不能因为私交而任人唯亲,或贪污受贿而明知其能力不足仍推荐、任命◆
尽快指引试行
国会代表范文和指出,集体领导、作决策固然是必要的,但如果不把权力和责任下放给领导人,很容易造成疏忽责任,或依赖集体、推卸个人责任的现象。同一原则,但之前的规定还笼统,所以当发生问题,领导人与集体一起负责,而不是个人负责。期望第142号《规定》可以克服此情况,并尽快有具体、明确、详细的指示,及早开展在干部工作中试行把权力和责任下放给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