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大縣級行政單位
在將第二、第九和守德郡合併成守德市龐大縣級行政單位之後,行政地界管理工作對土地、都市、建設秩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守德市未有自己的特殊機制和政策,基本上還是按縣級機制運作,所以行政卷宗處理工作遇上很多困難。隨之而來的是時間壓力,守德市在幹部、公務員和領導人數減少,只相當於縣級的情況下,仍須處理大量卷宗。
另一障礙是按2021年第33號《議定》(關於落實有關本市都市政府組織工作的《決議》)開展守德市的職能和任務一事是一個未有先例的新問題。因此,實施過程要花長時間研究,尚未滿足民眾關於“市中市”模式突出發展的期待。
據第33號《議定》,守德市仍未有權直接對簽發投資執照,簽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批准投資項目,批准對幹部、公務員的政策制度等領域作出決定。對在守德市運營的企業的稅務管理(外資企業除外);接管和開發守德市基礎設施以及批准該市各按刺激需求貸款計劃開展的項目等工作也須申請各級的意見。總而言之,守德市的目前權限仍是中央和本市各項文本規定的郡、縣級權限。而且,在守德市成立的近一年後,本市仍未向守德市下放權力、授權以直接管理國立大學區、市高新技術園區、財政貿易中心(在成立之後)等3個重點機構,所以未能按初期目標發揮包括科技、知識和財經的“三腳鼎”優勢。
增加主動權
本市最近頒佈“建議國家頒佈關於促進守德市發展的特殊機制、政策的《決議》的提案”制定計劃。據此,促進守德市發展的提案須提出從未規定或與現行的規定不同的特殊機制、政策,而且須深入各個領域如:人力資源政策,財政、銀行,企業與投資,土地與資源環境,都市建設、規劃和基礎設施等。這些都是各項重大的問題,當然需等待中央考慮和決定。至於本市,要盡快按明確地確定守德市的權限的方向調整各項有關的《議定》,避免被視為具有縣級權利。對於本市有權決定的事項,應盡快向守德市授權。
目前,需按市人民議會關於在本市內部進行權力下放、授權的《決議》來具體化第33號《議定》,其中注重實施向守德市下放權力、授權的主張。例如,本市考慮向守德市下放權力、授權直接管理市高新技術園區、市國立大學區、鈴中出口加工區、財政貿易中心(在成立之後)以增加主動和提高權限。這是讓守德市盡量發揮“市中市”特殊政府模式的基礎。
另一方面,按照“市中市”的特殊性質設計守德市的組織架構、編制、行政規模結構、專門機構等。在那裡,守德市有權對本市交付的若干任務、權限作出決定,在實施過程中受到密切監察;在公開規定的基礎上在獲交付的權力 範圍內制定架構組織規制。除了按第54號《決議》、第33號《議定》對全市採取的優惠制度、政策之外,中央還應該允許本市對守德市幹部、公務員、職工採取特殊的優惠政策(工資系數、優惠津貼等優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