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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證券法》與國際經濟接軌

〔本報消息〕國會昨(22)日上午繼續第八次會議議程,在會場聽取國會常委會委員、國會經濟委員會主任武鴻清闡述《證券法》修訂法案的闡釋、採納、整理報告,以及討論《證券法》修訂法案中尚有爭議的若干內容。
國會經濟委員會主任武鴻清在會上闡述《證券法》修訂法案。(圖源:越通社)
國會經濟委員會主任武鴻清在會上闡述《證券法》修訂法案。(圖源:越通社)
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條件,不少意見贊成將股票公開發行的章程資金從100億元提高至300億元;有意見建議將這個條件維持在100億元,也有人建議僅增加到200億元。

河靖省代表裴氏瓊詩認為,當前修訂《證券法》是必要,旨在確保與國際經濟接軌,但仍得到國家管理,發揮國家經濟體系的能力和狀態。此法案第四條第十七款d項規定:“持有上市證券清單,根據證券公司在個人被確定為專業證券投資者時的證明的註冊交易價值至少為20億元的個人”。此規定將導致出現無數專業證券投資者。以越南目前輕易為個人提取現金的特點,企業將會提款給個人存入帳戶20億元以上並成為專業的證券投資者,具有可以根據法案第三十條參與個別發行期的優勢。然而,在該人拋售所有股票後,就不被視為專業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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