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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戶專業化

《投資法》和《企業法》若干條文修訂和補充法案草案已分為兩個草案:《企業法》(修訂草案)和《投資法》(修訂草案),並提交國會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企業法》(修訂草案)中,引起關注且產生多項不同意見的內容是經營戶問題。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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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戶不一定要轉為企業
法律草案增加了一章關於經營戶,並透過若干論點表達了其內容和基本原則。第一,繼續承認經營戶的存在是除了私營企業、合夥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之外的一種經營形式;確保經營形式多樣化,授權投資者再選擇合適的經營形式;不行政強制經營戶必須轉換為企業或取消經營戶形式。

第二,對經營戶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並與《民法》規定相符(經營戶是由個人或家庭成員註冊的);廢除現行規定對經營戶的限制(僅僱用10名員工以下,不得開設分行和代辦處)。

國會經濟委員會在審查這一問題時認為,經營戶是經濟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在法律地位方面需要得到認同,並對其權利和義務進行合法化,以便為經營戶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經營環境;提高管理能力,充分行使權利和義務,並確保與其他主體的公平競爭。

審查機關提議研究和補充關於經營戶的概念、類型、成立對象、註冊義務、戶主和成員、權利和義務(稅務、勞動、社會保險、環境等)的更具體規定;暫停、終止經營和撤銷經營戶註冊證書的規定;有關管理、會計的規定,其中行政手續簡化和便利,以確保既鼓勵並為經營戶創造有利的產銷條件,同時營造與企業的公平、平等和透明化。

為了鼓勵經營戶轉為企業,確保對稅收和保險等義務的充分履行進行管理,經濟委員會要求復查和補充有關經營戶義務的嚴格規定;對於將經營戶轉為企業,復查符合《中小企業輔助法》的規定。

國會秘書長阮幸福質疑為何經營戶不喜歡轉為企業,並認為在對經營戶的規定合法化之前,必須回答這個問題。據此,成為企業,“稅收很複雜,而經營戶沒有會計”。經營戶一切簡單,而企業經常要與檢查團“打交道”。如果將經營戶納入法案,自然會將其視如企業,所以必須進行仔細的影響  評估。

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主任阮德海建議應對補充經營戶一事作出仔細衡量,因為越南的經濟特徵需要一個開放的機制來發展產銷,而不是因為經營戶採用推定課稅,如今則補充此類對象以更嚴格地管理稅收問題。而國會主席阮氏金銀認為,在法律草案中加入經營戶法規是一個大問題,但尚未進行全面的影響評估。因此,已明確、已“成熟”的問題才加入,不然只修改不足的問題以發展企業,創造有利和輕鬆的商業環境。

鼓勵經營戶成為企業
對於這個問題,BASICO法律公司董事長張清德律師指出,年營業額數千萬或數億元的企業必須執行企業的會計單據發票賬簿制度。而經營戶進行批發,營業額可能達到數千億元,利潤可達數百億元,而當前的推定課稅和發票會計制度將“聽之任之”。如果經營戶只有一位所有者,其責任則類似於私營企業。但若經營戶是夫妻二人或整個家庭,則必須對所有成員的全部資產承擔無限責任。這意味著經營風險過高,可能會失去所有資產,而不是僅失去部分(對於公司)和一個人的全部資產(對於私營企業)。截至目前,大約有160萬經營戶註冊營業(約340萬經營戶沒有註冊),而只有這一群組提出轉為企業的要求。
因此,不是選擇轉換與否,而是必須承認經營戶已註冊營業,即已達到一定的企業規模,這意味著正在註冊營業的160萬戶是一種企業類型。“經營戶和企業儘管有所不同,但仍要求要有起點、最低要求、基礎標準或場地。然而,不能強制經營戶轉型為企業後要像當前的微型企業一樣存在並困難地存在,必須使微型企業如經營戶般容易立足。要是不能提高經營戶的標準,就必須降低微型企業的標準”,張清德律師稱。

越南工商會(VCCI)主席武進祿表示,我國有近500萬經營戶,佔GDP的近30%,但卻未納入《企業法》。而在本質上,經營戶就是企業。問題在於要有辦法可以促進經營戶採用良好的管理標準以逐步發展成為企業。據此,消除稅收、會計賬簿等方面的壁壘,以讓上百萬經營戶有動力加入私營企業界。《企業法》(修訂草案)所需的措施是盡量減少小型和微型企業的運營條件,為將來修訂各項稅法和《會計法》創造前提;建立鼓勵經營戶轉型為企業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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