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建议后,党中央政治局认为:阮春福同志,时任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党干事处书记、政府总理职务已违反党和国家履行获责成的职责和任务,肃贪与反腐的规定;违反党员不得做事项和以身作则的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良舆论并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威信。
张氏梅同志,时任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党中央处书记、中央民运部长职务已违反党和国家履行获责成的职责和任务;违反干部工作监察权力规定;违反党员不得做事项和以身作则的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并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威信。
张和平同志,时任党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党干事处副书记、政府常务副总理职务在领导和指导工作失责;违反党和国家履行获责成的职责和任务;肃贪与反腐的规定;违反党员不得做事项和以身作则的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良舆论并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威信。
根据上述党员的违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与原因,按照党关于违规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党中央政治局决定对阮春福与张和平两名同志实施警告纪律处分,对张氏梅同志实施谴责纪律处分。建议职能机关与党的纪律处分及时与同步实施行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