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主席王廷惠(见图)在会上致词时肯定,《价格法》(修订)草案已采纳第四次会议国会代表的意见,精心整理,充分阐释各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关于价格平抑劳务商品指标(第17条第一款规定),除了是必需劳务商品的各项指标之外,还有社经发展、产销与民众生活所起的作用,据此,国会主席王廷惠提议在民众的生活需求造成影响的价格方面补充“大波动”内容。至于有关决定价格平抑商品名单的权限,国会主席王廷惠告知,通过第四次会议的讨论,许多代表与审查机关提议须维持如现行法律规定,据此须明确规定法律中的价格平抑商品名单,至于须要调整的场合,责成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与决定。
据国会主席王廷惠表示,更改上述目录将对公民、企业的权限与义务造成重大影响。为了有更大的灵活性,国会主席王廷惠认为,目录更改决定权限仍是国会,但在国会未举办会议期间,可以授权国会常务委员会在政府的提议基础上审议、决定。国会主席王廷惠强调,朝着上述方向修订的目的旨在与政府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