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號《指示》指出,過去期間,貫徹落實黨中央政治局關於越南祖國陣線與各個社會政治組織的社會監督和反辯規制的《決定》,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已取得許多重要成果,提高了各級黨委、機關、越南祖國陣線、社會政治組織以及民眾對社會監督和反辯的認知;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政治與法律依據得到鞏固、完善;內容和實施方式日益實質化,集中於各個重要問題,直接關連到民眾的正當、合法權益,以及社會輿論所關注、迫切的事宜;有助加強民眾對國家建設與發展、同時建設廉潔強大的黨和政治體系的作主權和共識,堅定人民對黨的信心。
然而,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質量與效果還未達到要求,尚未大力發揮越南祖國陣線各成員以及人民的作用和參與。黨與國家對社會監督和反辯的主張、政策的貫徹、宣傳及組織實施等工作未得到適當的重視。制定、開展社會監督和反辯章程與計劃工作在若干地方有時還未主動、不及時,缺乏重心、重點和流於形式;進行社會監督和反辯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還未深入,缺乏說服力;對解決建議的監督和敦促不夠堅決,未根本地處理。一些屬於權限範圍內的職能組織與個人在進行社會監督和反辯後,未嚴格作出回應及解決之前所提出的意見、建議。
上述局限和不足之處主要是由於部分黨委、機關、越南祖國陣線和社會政治組織對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認知未全面;不夠重視監察、督促落實社會監督和反辯規制;還缺少關於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後的回應及解決建議之責任與程序的具體規定。
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和各個社會政治組織的專業知識與業務仍有限,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內容和方式緩慢革新;未明確表明對本身所提的意見和建議的堅決態度與責任精神。黨、政府機關與越南祖國陣線以及各個社會政治組織之間的配合在一些地方有時未緊密和有效;社會監督和反辯活動的資源與條件尚有限等等。
為徹底改變並提高越南祖國陣線與各個社會政治組織對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質量及效果,書記處要求各級黨委和組織良好落實以下若干任務:
1.繼續促進各級黨委和組織、幹部、黨員、團員、會員和民眾在推進與發揮基層民主、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中的意識和責任精神的宣傳、教育及引導。及時提供各級黨組織和機關的活動情況,特別是關於制定和組織落實黨的主張、國家政策與法律,以及涉及、影響民眾生活的章程與計劃等方面;關於幹部、黨員、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的道德、生活方式、與工作責任。
各級黨委和組織為越南祖國陣線、社會政治組織和人民參與社會監督和反辯創造順利條件。每年,黨委常務處對同級越南祖國陣線的社會監督和反辯章程、計劃提意見,同時指導各級黨委、黨組織、黨委負責人、政府嚴格和及時處理社會監督和反辯後的建議。越南祖國陣線定期向國會與同級人民議會匯報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結果,並討論和提意見,以讓各個有關組織與個人作出回應和解決建議、要求。黨委負責人直接指導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同時確定這是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有效落實“人民知道、人民討論、人民開展、人民檢查、人監督,人民受益”方針的基本措施。
2.研究、審核、修訂、補充或制定新法律規範文本,以及時、充份地將越南祖國陣線和各個社會政治組織參與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權限與責任體制化。明確規定職能組織和個人的責任,以配合和創造順利條件,旨在發揮人民的監督作用(直接監督和透過越南祖國陣線和各個社會政治組織監督);對監督後的意見和建議作出答覆和處理的責任;在檢查、監察和審計活動中受理民眾反映意見的機制;越南祖國陣線和社會政治組織參與民舉機關監督活動的機制;對不配合、刁難、阻礙社會監督和反辯活動的組織與個人,或者利用在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上的權限損害其他組織和個人權利的行為懲處、制裁規定。規定確保越南祖國陣線和各個社會政治組織做好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經費。
3.越南祖國陣線和各個社會政治組織繼續按以下方向創新社會監督和反辯的內容與方式:主動、及時、徹底根基、民主、客觀和帶有建設性;有重心、重點、著重按主題進行監督,集中於各項重要主張和政策,優先處理直接關連到民眾合法權益、以及輿論關注的迫切問題。加強監督關於選民和民眾建議的執行情況;領導、骨幹、幹部、黨員的品德和生活方式的培養與鍛煉。按規定明確公開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結果。
發揮越南祖國陣線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作用和主動性;加強各成員組織在制定與實施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章程、計劃上的配合、協議和統一行動。繼續完善組織,提高負責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幹部、公務員隊伍的能力、本領和專業;改革與提高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所屬諮詢單位及其他成員組織的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質量、效果。制定動員和鼓勵越南祖國陣線各成員組織的會員、專家、科學家、管理人員、知識份子、企業家、具實踐經驗者、在各民族與宗教單位中有信譽的人、以及人民參與社會監督和反辯工作的機制。及時表彰、獎勵和推廣做好這項工作中的典範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