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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要求網絡巨頭為使用新聞內容“買單”

據外媒報導,加拿大聯邦政府4月5日宣佈提出《在線新聞法》法案,擬以立法形式要求網絡平台、尤其是網絡巨頭為使用新聞內容向新聞媒體付費。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該項編號的C-18法案要求數字平台就其分享的新聞和信息與媒體進行公平商業交易,以提供“公平補償”、尊重獨立性,並促進新聞機構的多樣性。該法案還允許媒體無論大小,均可進行集體談判。如果數字平台與新聞媒體在一定時間內達成合乎標準的交易,就可避免進入仲裁程序。

據加政府提供的數據,自2008年以來,該國有逾450家新聞機構關閉,其中有超過60家在過去兩年的疫情期間關閉。在過去12年中,加拿大的電視、廣播、報紙和雜誌共損失49億加元收入,新聞業至少減少了三份之一的就業崗位。

2020年,加拿大的在線廣告收入為97億加元,其中逾80%流入谷歌和“元宇宙”旗下的臉書兩大巨頭。加政府稱,現在“是解決這種市場不平衡的時候了”。加官方坦言,C-18法案以澳大利亞的類似立法為基礎。

去年6月,加拿大新聞媒體協會向總理特魯多發出公開信,呼籲加政府通過立法手段遏制網絡巨頭谷歌和臉書對新聞媒體的壟斷行為。在此之前,澳大利亞於去年2月通過立法,要求起到新聞分發中介作用的臉書、谷歌等網絡巨頭不得不向新聞機構付費。

歐盟委員會在2020年12月公佈《數字服務法案》和《數字市場法案》草案,旨在限制網絡科技巨頭。今年3月,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就《數字市場法案》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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