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有局限和不足之處
國會的2017年第54號《決議》已向本市下放多項重要任務。例如,土地管理的特殊機制,允許本市可自行決定面積10公頃以上稻田的使用目的轉換,而不必徵詢政府總理的意見。基於此,本市人委會已審批32個項目,而在之前的3年裏,本市共向總理提交76個項目,但只有21個項目獲批。專家們認為,這是有助於本市更有效管理土地資源的突破性權力下放決策。與此同時,本市也須頒佈5個屬於A組項目的投資主張決定,調整一個屬於B組為A組項目的投資政策,這些之前是都由中央審核的。
此外,第54號《決議》也向本市下放國家財政預算領域的管理權限;公務員和幹部的收入;各級的組織架構。然而,在實施第54號《決議》近5年後,可以看到權力下放和分級機制的實施未起到預期效果。作出具體分析,國家行政學院本市分院阮鄧芳傳碩士認為,對本市的權力下放和授權還有局限和不足之處。第54號《決議》允許本市有權調整市人委會直屬專責機關的各個部門名稱、職能和任務,可實際上仍未有突破,仍然按照總體規定。
另外,目前本市在編制、幹部公務員錄用優惠政策等方面也未獲得完全的主動權。守德市的成立是帶著很多期待的,但因為未有強力的權力下放和分級機制可以履行其使命,所以還遇上很多困難。或有不少情況是,如出售附屬中央機關管理的本市土地上的公共財產以補充收入源,本市仍要徵詢中央各部委的意見,故未能全權處理。也有若干場合已呈遞中央 各部委徵詢好幾個月、甚至是一年,也未有任何回應,或者指示“依法 辦理”。
賦予機制與執行權力
《共產主義雜誌》的阮德柯博士評論指出,從中央到地方的權力下放和分級過程還緩慢且欠堅決。不少部委未完全敢於放手。一些屬於已經下放權力的內容,但若干部委、部門仍深入干預,導致地方在財政預算管理、投資發展、發展資源籌集機制、管理規劃、社經發展規劃、都市基礎設施、國家機關組織架構與幹部、公務員隊伍等領域上還被動,尤其是權力下放未為地方政府主動實施創造條件和權力。
市教育管理幹部學校阮玉鍾博士表示,需要向本市大力下放權力的領域是組織架構,幹部、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的數量;本市對國家財政預算收入增加額的使用比例,財政預算支出率;決定競賽和表彰以及行政違規處理定額。特別是,在關於本市發展特殊機制與政策的新決議中,中央政府必須具有讓本市可主動開展已下放權力的工作的機制。
與此同時,市經濟學院原院長、市原國會代表陳遊歷博士指出,在制定新決議呈交中央政府的過程中,如果擬申請更多的權力下放機制,必須確保執行這些權限的能力。他認為,應該清楚劃分權限,哪些內容由中央政府決定,哪些是由本市決定。
對國家組織架構領域提意見,市國立大學所屬經濟-法律大學蔡氏雪蓉博士認為,新決議應讓本市人民議會有權決定本市的政府組織架構,特別是直屬機關和單位的設立與解散問題。同時,允許省人民議會決定各級人民議會、人委會、人委會所屬公立事業單位等機關的公務員編制◆
深入分級可解決很多問題
中央政府對本市的權力下放、分級和授權除了各總體規定與第54號《決議》之外,還有政府向本市下放若干領域管理權限的2001年第93號《法令》。經過20多年的實施,此法令已暴露其局限。因此,本市制定提案遞交內務部審定,並呈政府頒佈新法令取代。本市的各項建議主要集中於經濟、財政預算、都市和自然資源、環境、內務、科技與社會民生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