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秘書處在指示令中要求加強各級黨委和黨組織的領導,發揮黨員和黨組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監督作用。同時制定評價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指標,將其視為衡量個人、組織、各級黨委和國家管理部門常規任務完成情況的指標。
該指示令也規定對相關法律政策進行核查,確保產品標準和原產地的公開透明。在對2010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落實情況進行總結的基礎上修改相關條款,使其更加符合於新形勢下的國家管理工作和融入國際目標。此外,秘書處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阻止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為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提供便利,同時完善現有的制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