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罰款、驅逐出境或處以徒刑
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17條第5款規定,未經越南權力機關許可入境的外籍人將被罰1500萬至2500萬元。視違法程度,非法入境者還要受驅逐出境的處罰。按現行的《刑法》第347條,外籍人若已因非法入境 行為而受到行政違規處罰,但仍重犯,可被判犯“違反出入境規定”罪,並受刑事處理。具體是,罰款500萬至5000萬元,或受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若有將危險傳染病傳播給他人的行為,則按《刑法》第240條,非法入境者還被判犯“將危險傳染病傳播給他人”罪,並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此罪行,最高刑罰為12年有期徒刑。據此,本著核查、調查結果,職能機關將確定非法入境者的初步供詞的真偽(入境的目的是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和尋找工作)。
至於對違法者予以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理,還要附屬其行徑有沒有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刑事責任),不是對 所有場合都予以最高刑罰。不僅如此,在目前時段,除了審議、處理非法入境的行為之外,各地方都及時將非法入境者送進隔離區域以緊密地監控疫情傳播源,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效果。
組織、協助非法入境:刑罰更重
與非法入境的行為相比,組織、帶路、或作仲介送他人非法入境的行為將受更重的處罰。具體是,在行政處罰方面,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17條第6款規定,組織、帶路、或作仲介送他人非法入境越南的行為可被罰款3000萬至4000萬元。至於協助、窩藏、隱瞞以創造條件讓他人非法入境、逗留或非法跨越邊界的行為,可被罰款1500萬至2500萬元(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17條第5款a點)。
至於刑事責任,《刑法》第348條規定,視違法程度,組織者、仲介可被判犯下“組織、作仲介送他人非法入境或逗留”罪,並要承擔刑事責任。具體是,若協助、送5至10人非法入境,或從違規行為取得1億至5億元以下酬勞,就受5至10年有期徒刑。若11人以上,或非法酬勞超過5億元,就受7至15年有期徒刑。
因此,對於近期發現的數十個組織、作仲介送他人非法入境事件, 乂安、諒山、廣寧等省的公安機關將按上述規定作出起訴,數十個嫌犯將受懲處。另外,如同非法入境者一樣,若有向他人傳播危險傳染病的行為,則按《刑法》第240條,組織、帶路、作仲介將他人非法入境的人還被判犯下“向他人傳播危險傳染病”罪,並受刑事處理◆
關於引渡外籍犯罪者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犯罪(或已被判刑,而判決已生效)的犯罪人移交,讓接收移交的國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或對該人實施刑罰)。按法理原則,將有犯罪行為(或已被判罪)的人引渡到另一國家事宜將依照《司法相助法》、《刑事訴訟法》和關於司法相助的雙邊國際條約、關於打擊國際罪犯的多邊條約等實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權力機關將按雙邊已簽署及已生效的有關《協定》、《協約》規定的程式、手續、權限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