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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被歪曲 法律被扭曲

近日,中国新华社所属新华社研究院公布了一份题为《中国在东海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的33页报告。

中国在越南长沙群岛鸡滨(Ga Ven)礁非法建设的工程。
中国在越南长沙群岛鸡滨(Ga Ven)礁非法建设的工程。

该院肯定,这是一份“全面的历史和法理评估”报告,有助于巩固中国在东海的立场。然而,在“科学”外衣之下,这份文件实质上只是一份政治产品,包含许多历史诡辩,以及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和适用。

文章重点讨论上述报告的研究方法和主要论点,评估其所使用的方法、法律论证和历史依据。尽管已试图“去伪存真”,但这份33页的材料除了对二战后世界秩序的论述外,几乎没有任何新的内容。

所谓“报告”的大部分内容都沿袭旧路,重复陈旧论调,蓄意为错误的主权认知辩护。在东海争端于现实和舆论层面均日趋复杂的背景下,维护历史的客观性和国际法的正直性愈发迫切。

二战后世界秩序的误解

有论点认为,二战后国际秩序已“明确确认”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说法是对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或者1951 年《旧金山和约》的误解。实际上,没有任何国际法律文件明确指出长沙或黄沙群岛(中国称为“南沙群岛”和 “西沙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仅强调,日本必须归还“从中国夺取的领土”,包括台湾、满洲和澎湖,并未提及或暗示长沙或黄沙群岛。

中国援引《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作为领土主权依据,是对效力范围的误解,因为这些宣言不具备如多边协议般的法律效力(未由后续争议各方签署和批准),更不能替代现代国际法下的主权划界程序。按照此论证,宣言中提及将台湾、满洲和澎湖归还中国,而不提及黄沙、长沙群岛,表明这两个地区不属于中国。

再说,中国没有受邀参加主要谈判并签署战后领土条款的1951年旧金山会议。《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要求,但并未确认将这些群岛的主权移交给任何国家。正是这一法理空白,已使相关各方提出各自的主张,因此必须依据国际法进行审议和裁定,而不能单方面解释。在旧金山会议上,越南代表已明确宣示对黄沙、长沙群岛的主权,当时并无异议。

同样,仅仅因为一些国家使用标注中国名称的地图,或美军协助中国船只勘探岛屿,就争论“国际承认”问题,并不足以证明主权的法律效力。在国际法中,领土主权的承认不能从偶然或实用行为中推导,而必须是明确、持续且不受反对的行为。然而自 1950 年以来,在东海地区这种情况从未存在过,因为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都对相关行为提出了反应,或在实际中进行了占有。

颠倒黑白

在该报告第二章中,新华社指责一些国家“加剧东海争端”、“非法占领岛礁”,以及“非法开采”属于中国所谓“历史性主权”海域的资源。然而,这种论点既忽视了该地区的法律争议性质,又回避了国际历史与法理实践,尤其是越南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持续合法占领和管理

与报告所述相反,越南自17世纪起,在阮主时期、西山时期及阮朝时期,已建立并维持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行政、军事和民事存在,并延续至现代政府。在法国保护时期,印度支那政府(代表越南)继续开展管理活动,如竖立主权碑、建设灯塔、维持常驻力量。这些行为在行政文件、地图及国际资料中均有记载。

二战后,法国代表印度支那政府接管了日本撤退后的岛屿。1954年后,越南继续管理黄沙和长沙群岛,在这里组织选举、建设基础设施并维持驻军。特别是,1974年为抵抗中国力量入侵而发生的黄沙海战已充分体现了当时越南民族捍卫领土主权的立场。越南南方临时革命政府以及后来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均宣布继承并重申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这些群岛是越南不可分割的领土。

另一方面,越南的海洋勘探与资源开采活动均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范围内进行,越南与中国均为该公约成员。因此,中国以非法的“九段线”主张来反对这些活动,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类似行为已被2016年仲裁庭的裁决驳回。

有关越南“挑衅”、“违规”或“勾结外部势力扰乱局势”的指控,不仅缺乏依据,更显示出在复杂争端背景下的“不负责任”态度。实际上,必须客观地认识到,正是中国不断扩大军事存在和大规模推进岛礁改造活动,才是导致东海局势严重不稳定的根源,而非越南在国际法允许范围内的合法主权维护行动。

法律诡辩与史料扭曲

在新华社报告的第三和第四章中,中国肯定其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其依据是来自“古代”的“早期发现”、“命名”、“行政管理”和“历史性权利”。然而,这种论点不仅不符合现行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取得的标准,同时也犯下了许多历史错误和法律诡辩。

首先,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单纯的“发现”行为可以作为确立主权的独立基础,除非该活动伴随着实际、持续、和平的占有以及明确的国家管理要素。中国引用的古地图、航海日记或民间名称等资料,不能证明实际的行政控制行为,更不能体现国际法院(ICJ)在许多案件(如:1953年Minquiers and Ecrehos案;2008年Pedra Branca案)中适用的有效性”要素。

特别是,中国用以为其对全部东海的主张辩护的“历史权利”概念已被2016年仲裁庭驳回。该判决明确指出,中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确立的12海里领海范围以外的海域不拥有合法的历史性权利,且“九段线”与UNCLOS规定的任何法律制度都不符。中国持续使用这一概念,不仅违反了国际海域划界原则,而且破坏了全球海洋法律秩序。

相反,越南拥有充分稳固的法律基础和可靠的历史证据来确立对黄沙和长沙两群岛的主权。史料表明,早在17世纪,各位阮主就组织了黄沙队和北海队经常在此海域活动。这一管理行为一直延续至封建时期、法国殖民时期、越南南方政府,以及1975年后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印度支那政府公布的行政文件、地图,以及现代越南政府颁佈的法令和主权声明均反映了每个历史时期持续、和平、公开和国际承认的占有。

在中国缺乏了1970年代以前实际控制证据的情况下,而其于1974年使用武力完全占领黄沙,以及1988年再次使用武力夺取长沙部分实体,更使得其“历史性权利”的论点与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4)条)相矛盾。中国所阐释的“历史性权利”不能替代主权法律基础,也不满足关于合法领土取得的要求。主权并非源于民族记忆或古老名称,而必须通过实际管理并符合现行国际法的规定来证明,这是越南已充分、一贯和透明地满足的。

接近与方法的偏差

尽管以“历史-法律研究”的名义,但新华社的这份报告不能达到严肃学术产品的最低要求。首先,报告的研究方法不符合国际学术界公认的任何历史或法律研究方法。该报告不提供明确的理论体系或标准,缺乏透明的概念框架,也完全缺少来自其他史料和论据的独立反驳或验证。

随意选择历史证据,主要引用中国出版的文件或中国外交部的官方声明,反映了片面性和自我参照性,完全没有与国际研究对话,也没有接受独立学者的辩论。例如,报告使用了古代地图、航海日记和明朝、清朝时期地志,但缺乏对于领土管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使用目的或连续性的验证系统。

此外,报告选择性地引用和歪曲国际文件,如《开罗宣言》(1943年)、《波茨坦公告》(1945年)或《联合国宪章》,但完全没有提及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文件,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2016年仲裁庭的裁决。忽视或回避了这些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学术不端的行为,不符合国际研究标准。

更重要的是,这份报告表面上是研究的,但政治色彩浓厚,充斥着宣传语言,例如:使用“西方媒体扭曲”、“反华联盟”等,并将主权作为无需证明的前提。这一切表明,这并非一项科学研究工程,而是一种政治宣传产品,编纂目的是为了合法化内部舆论和引导对外宣传。

甚至,若从演讲技术的角度来看,该报告也粗糙简陋,缺乏系统性的思维结构,语言重复,表达混乱,缺乏学术评审,体现这并非出自独立研究机构,而是披着学术外衣的政治演讲稿。报告的“伪科学”和“伪历史”本质不仅反映了其非学术性的研究方法,更揭示了一种将历史作为权力工具而非诚实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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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巡编队在十字礁一带巡逻,拦截非中国船只。

尊重规范、诚实对待历史是通往和平之路

新华社研究院关于东海主权问题的报告是不符合国际法律标准、缺乏严肃研究所需的学术严谨性的资料。报告中提出的历史和“历史性权利”论点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律系统,已被独立司法机构驳回。资料中的法律引证大多缺乏可靠性和合法性。

主权不能通过曲解历史来建立或通过实地武力强加。合法性只能建立在遵守国际法、诚实地接近历史和科学研究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要迈向东海的和平、公正和可持续措施,尊重法律、事实和学术标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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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525号导弹护卫舰冲出阻止非中国船只接近十字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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