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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查委員會對肅貪工作責任與權限

〔本報消息〕黨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陳國旺,於日前代表黨中央政治局簽署關於檢查委員會對肅貪工作的責任與權限第1號《規定》。該規定包括4章共8條,規定縣一級及相當一級以上檢查委員會對肅貪工作的責任與權限。
黨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陳國旺。(圖源:T.L)
黨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陳國旺。(圖源:T.L)
按上述文本,基於本身的職能任務、權限,檢查委員會必須主動落實肅貪工作。當發現黨員作出貪污行徑則須檢查、審議和嚴正、正確及時予以懲處。《規定》也明確指出,無論在任何工作崗位的黨員,凡是出現貪污跡象的均須被審議、查明及按黨的規定和國家的法律從嚴處置及沒有禁區。
同時肯定,凡黨組織、黨員作出庇護、貪污或阻撓、違反規定干預各起貪污事件的處理事宜。上述《規定》也指出,檢查委員會具有監管黨員率先落實責任,維護道德、生活風尚;財產來源不明和生活不檢黨員,不履行職守與獲責成的任務;監管黨員對肅貪進行直接鬥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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