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肅貪法》草案,凡是廳長或廳長一級以上職務,貪腐高危人群,則制定更緊密監管措施;其他對象獲監管在較為簡單的程度,其目的主要是制定作為對照的數據庫,當獲委任更高職務或被檢舉,而在1年內的財產、收入出現變動增加從3億元以上。國會的法律委員會主任阮克定也對運用個人所得稅45%稅額的依據有所顧慮,並認為凡是關於稅務內容務必採用《稅務法》予以修訂,才能確保法律系統的劃一性。國會主席阮氏金銀表示,目前《肅貪法》修訂案的處理無法合理闡述財產和收入來源的最重要問題仍存在不同意見。
國會主席阮氏金銀建議,繼續增加採納意見,特別是來自肅貪專責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報告請示黨中央政治局的意見後,國會常務委員會才繼續審議、完善《肅貪法》修訂案提交國會下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