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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員與對話員標準規定宜再斟酌

〔本報消息〕國會常務委員會昨(14)日繼續第三十七次會議議程,對《法庭和解及對話法》草案審查提意見。
國會副主席汪周琉(左)在會議上發言。(圖源:越通社)
國會副主席汪周琉(左)在會議上發言。(圖源:越通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闡述有關《法庭和解及對話法》草案呈文時肯定,和解成功與對話成功有助徹底、有效地解決糾紛,避免開庭提審,和解成功與對話成功的結果絕大部分獲各方自願執行,事件也不必按照各項訴訟法律的規定要經過初審、複審和監督審等程序,為相關各方和國家省時、省力及省錢;限制糾紛、申訴延長和輿論熱議。

國會的司法委員會主任黎氏娥表示,司法委員會強調,和解與對話的範圍與對象獲《法庭和解及對話法》草案規定須確保不交叉重疊、不相互矛盾、不代替現有和解與對話機制,同時確保有關和解與對話員人力及基礎設施條件。國會主席阮氏金銀對上述法案制定與頒行的必要性取得一致。然而,有關和解與對話員的標準,國會主席阮氏金銀建議須斟酌70歲以下或應具備有關法庭和解與對話員的業務培訓證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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