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的經濟委員會認為,關於規劃的若干規定條文修訂、補充內容抓緊《規劃法》內容。然而,實際上顯示,與修訂、補充在《規劃法》第三附錄各項法律規定的要求相比,已出現了不少新內容,上述附錄的若干條款尚未列入修訂草案。因此,政府須指導各相關部委全面核查相關法律的條款,以便確保與2019年1月1日生效的《規劃法》同步修訂目標相符合。
上述獲要求修訂、補充《規劃法》第三附錄的內容,但沒有落實,就須匯報並向國會闡述。國會副主席馮國顯對上述內容作結論時強調,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認為,上述法律草案已充分滿足在一次會議中,按照簡化手續,並在採納國會的經濟委員會及國會常委會第廿四次會議意見的基礎上予以通過的條件,確保《規劃法》於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將是積極的進展,為行政改革和社經發展服務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