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司法部長黎成龍表示,之所以修訂《政府組織法》及《地方政府組織法》是因為在實際開展時遇到許多不足之處及限制。國會主席阮氏金銀提示,中央《決議》已明確指出須精簡機構,有些須合併,有些法律未修訂而只須與各機關配合便可實施,不一定要修訂法律,如審計可與監察配合。
隨後,國會秘書長阮幸福認為,在展開落實研究過程中,多個地方對國會代表團、人民議會及人委會3個辦公廳合併事宜感到顧慮。因此,他提議須有時間對試行模式作出總結評價,之後適當地修改,注意延後從內部機構組織的健全至代表人數。國會副主席汪周琉強調,對於有關組織機構的法律,中央的《決議》及黨中央政治局的計劃已確定,國會黨團領導審議修訂、補充各項法律以革新、部署、健全組織機構自2018年起落實及於2019年完成。國會黨團的計劃也一致贊同按該進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