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上,國會的法律委員會已審議《居住法》(修訂)草案與國會有關試行展開都市政府模式《決議》草案,以及峴港市若干發展特殊機制和政策。國會的法律委員會主任黃清松主持會議。與會代表對《居住法》全面修訂的必要性以繼續體制化黨的觀點、主張,以及2013年《憲法》的公民居住自由權,營造法理走廊確保公民更好落實居住自由權表示贊同。該法案修訂事宜旨在應用科技成就於管理居住,為加強國家管理效率與效果,確保社會秩序安全作出貢獻。
與會代表對通過公民個人定名編號獲國家居民數據庫更新資訊,革新公民的居住管理方式取得一致。國會的國防與安全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清鴻表示,有關取消紙料戶口簿事宜,採用資訊技術更改居住管理方式,完全與確定相關戶籍和公民身份證管理政策和規定頒行過程的路線圖相符合。有關上述更改事宜十分符合當前政府開展的電子政務和國家公共勞務網頁及數碼經濟的主張等。
然而,若干代表明確指出,新居住管理方式只能在所有越南公民獲簽發個人定名編號的基礎上才可通暢運行。經過逾4年開展落實之後,據公安部的報告,迄今,僅有逾1800萬公民通過簽發身份證和少兒報生紙工作,獲簽發個人定名編號,同時預計至年底將完成訂立所有越南公民個人定名編號。與此同時,有關投資和部署經費供上述活動尚未得到保障,故一旦開展將會遇到困難。因此,很多意見建議政府應制定具體措施以克服各項困難,確保按照既定進度完成餘下近8000萬人的個人定名編號簽發工作。關於取消入住中央直轄市的常住登記條件(第21條),經討論,絕大部分意見贊同規定凡是公民在省和中央直轄市合法居住,則在該省市登記常住。
據此,有關中央直轄市取消常住登記條件規定,將更好確保公民已獲憲法記取的居住自由權。據國會的國防與安全委員會常務委員阮清鴻表示,實際上,省外移居條件帶有行政措施無法限制省外居民。至於上述地方制定登記常住和暫住的規定,將造成一部分民眾的歧視心理。與此同時,若中央直轄市取消登記常住條件也造成社會治安、罪犯與交通問題更複雜,但總體而言,將促進勞工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