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乂安省公安廳長阮友裘表示,接受手機、傳真和電郵控訴規定是必要的,而實際上,此前也曾獲規定。阮友裘廳長援引距今13年前,當時,2005年《肅貪法》規定,組織、單位機關、個人有責任創造有利條件供公民直接和呈文控訴,並依法規定通過手機和電子資訊網絡及其他控訴方式。即是13年來國會已接受上述條款,但我們在開展肅貪鬥爭事業中仍遇到不少困難。因此,如今若又廢除是不妥的。阮友裘代表認為,控訴乃憲法明文規定,所以應創造條件讓民眾控訴及職能機關有責任提供充份的回答。
永福省國會代表陳紅河、德農省國會代表武廷信也認為,有關擴大控訴方式,須審慎研究以便與總體情況相符合及確保可行性。阮友裘代表繼續在維護觀點展開爭論時強調,我們身為國家的公務員,說一句公平的話,是享有國家來自徵收民眾繳稅貢獻的薪資,那麼民眾的要求務必予以實現。檳椥省國會代表劉平壤也有同一觀點並認為,通過手機控訴正是直接控訴且應該記取,並非察覺困難而推卸與拒絕。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其他代表的意見集中、記取國會常務委員會於上次會議後已接受和整理的事項。會議討論後,主持編撰機關將接受、整理,以在國會代表“按鈕”作會議最後通過之前完善《控訴法》(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