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法》有6章、39條,有關落實特赦原則、時段、程序、權限、責任;獲建議特赦者條件、權益和義務;獲特赦者權益與義務的規定。適用對象是被法庭宣判有期徒刑、終身監禁的囚犯;越南機關、組織和公民;牽連到特赦活動寓居越南的外籍人、在越南領土上活動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
由國會司法委員會主任黎氏娥闡述國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有關《特赦法》修訂草案採納國會代表意見的報告時明確指出:有關特赦時段,不少意見就《特赦法》草案3個特赦時段規定取得一致。有的意見建議“九‧二”國慶、春節或“四‧三○”南方解放祖國統一日的具體規定時段。也有意見建議具體規定落實特赦的時間和次數(3年或5年一次)。另有意見建議責成政府確定國家重大條件準則的規定,以便確保落實過程的透明、清楚和統一性。
有關上述問題,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關《特赦法》草案的特赦時段規定是繼承現行《特赦法》,體現我國政策、法律的人道主義且實踐落實沒有發生不足之處。參考世界各國的經驗顯示,未有哪個國家對《特赦法》落實次數作具體規定,而責成國家最高領導人根據國家在每階段的具體條件作出決定。
有關國會代表的建議並責成政府規定“確定國家重大事件準則”, 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國家的重大事件在所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領域,因此,從法律規範文本內,上述事件確定若具體準則規定可能無法全部涵蓋。據此,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保留如同法律草案特赦時段及責成國家主席根據該法律的規定與國家每時段的情況,以便決定特赦時段符合和滿足既定實際要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