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報導稱,從2002年到2016年,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富國銀行的一些員工以客戶的名義開設數百萬個帳戶,註冊信用卡和賬單支付項目,並創建虛假的個人識別碼,偽造簽名,甚至私自轉移客戶的資金。
檢察官在法庭文件中描述了這家銀行的“高壓”工作環境。每年,銀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銷售目標,低層員工的壓力越來越大,而銀行卻忽略了這些銷售目標是不切實際的。不管通過何種方式達到了銷售目標的少數員工和經理被推為其餘員工的榜樣。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報導稱,富國銀行在協議中承認,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在2002年就發現了這些非法行為。然而,他們一再拒絕承認這些“見不得人”的行為是由該銀行不切實際的銷售目標所驅使。這些銷售目標,正是該公司業務模式的核心。當局說,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將責任歸咎於個人不當行為,而不是銷售模式本身,從而“最大限度地減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