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因實施墮胎手術而被公訴的婦科醫生A某主張《刑法》第269條和第270條規定的自願墮胎罪和同意墮胎罪違反憲法,於2017 年2月提出違憲審查訴訟。刑法第269條規定,孕婦若墮胎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韓元以下罰金刑。第270條規定,醫生在孕婦的同意下為其實施墮胎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憲法法院9名法官11日以7比2的結果裁決刑法有關墮胎罪的法條違反憲法。7名認為違憲的法官認為,自願墮胎罪法條限制孕婦的自我決定權,沒有適用最小侵害原則,片面地將保護胎兒生命放在絕對優先位置,侵害了孕婦的自我決定權。
同意墮胎罪法條也因相同的原因違反憲法。其餘2名法官則認為,雖然孕婦的自我決定權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但和刑法保護胎兒生命權的重大公益相比,受限程度不算很大。憲法法院要求到2020年12月31日修訂相關法律,若到期相關法律沒有得到修訂,墮胎罪法條將被刪除。
隨著憲法法院做出“墮胎入刑”違憲的裁決,包括醫生A某在內的因涉嫌墮胎罪而被起訴的被告人很可能被判無罪,而已經被判有罪的當事人則會申請再審。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違憲裁決不會影響刑事訴訟判決,預計相關訴訟日後有可能引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