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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中发挥党性

随着实施革新与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我国已经和正在逐步建设及完善由党领导、属于人民、人民作主和服务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第十三届党中央执委会2022年11月9日关于在新阶段继续建设与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第27号《决议》是重要的里程碑和转折点。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

我党首次颁布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专题决议,其中已确定各项主要目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并严格、贯彻落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尊重、维护及确保人权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统一,明确分工、紧密配合、有效管控;行政、司法系统专业、法治、现代;国家架构精干、廉洁、高效运行;干部、公务员、职工队伍具备良好品格、能力、精通业务、廉政;国家治理现代、高效;满足国家快速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至2045年成为社会主义定向的高收入发达国家。成功实现上述目标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是我国在新纪元——民族振兴的纪元中可持续发展的牢固前提。

落实第27号《决议》近两年来,我们已取得令人振奋的成果。其中,法律建设有许多革新,政策应对能力得以提升,有助于排除困难与羁绊,促进生产经营活动,改善民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卫国防安宁;组织实施法律工作日益与法律建设和完善紧密相连;行政改革和数字化转型得以推进且取得一定成效;肃贪反腐工作按“无禁区”、“无例外”、“惩一儆百”—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精神,经常、井然有序地开展,并已取得许多成果,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履行公务中的纪纲、责任感和严明性。

然而,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重要性的认知有时、有些地方未一致、未够深入。党的若干重要主张和定向未获及时、全面体制化,或已得到体制化但可行性不高;法律体系中仍有一些规定内容互相矛盾、重复,未符合当前社经发展趋势,相关内容的补充、修订进度较为缓慢。机制、政策、法律未能真正营造最便利的投资环境以促进革新创新发展和大力吸纳国内外与民众的投资资源。精简、组织健全与有效运行的国家行政架构工作尚存在不足之处,有些环节较为繁琐;立法和执法之间也有重迭,未完全满足提高管理工作质量与效果的要求。若干部门、领域未大力向地方下放权力和授权,而是代为处理各事项,从而造成申请-准予情况,容易产生弊端和消极现象。行政改革、数字化转型、电子政府建设等工作还有局限。执法和实施政策仍然是薄弱环节,部分干部在执行公务中未积极主动、缺乏责任感;一些部门、领域和地方尚存在推卸和躲避责任,把过失推给法律体制。

以上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已弱化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在实践中的意义与作用。为实现越南民族在振兴纪元中的发展目标,必须革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与执政方式;发挥人民当家作主权,妥善处理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作主的关系,以及发挥这些因素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与完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要着重以下各个基本问题:

第一,我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绝对的、直接的、全面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安宁、外交等领域。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特殊性是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是成功实现我党在党章中所确定的目标:“建设越南成为独立、民主、富强、社会公平、文明的国家,消灭人剥削人,成功实现社会主义,且最终是共产主义”。党以路线、政策作为领导基础,领导将路线、政策体制化为法律,以管理国家和社会。因此,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中的法律必须不断完善,体制化党的路线、政策,发挥民主、为人民,公认、尊重、维护和确保人权与公民权利。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具备有效把党的路线、主张、政策体制化成国家法律的监管机制。同时,要有紧密、科学、民主的立法流程,使政策和法律充份表达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保护国家利益以及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吸引各项发展资源;但也要本着维护和保障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原则,灵活及时应对政策,及时解决影响发展的实际问题。

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国会要发挥主导作用,提出各项措施,确保出台的法律系统能够满足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发挥法律解释职能机关的角色,及时处理法律实施中的羁绊,满足生活的要求。在组织实施法律过程中,政府要跟进和评估执法情况,及时发现不符合实践、相互矛盾、重迭、阻碍革新创新与吸引投资、生产经营资源的法律规定,以作出解决措施,避免一些法规成为阻碍落实人权、公民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第二,在党的领导下,国家依法管理社会,不断发挥民主,让民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管理活动。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国家架构获科学地组织,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个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中相互分工、配合。公务活动要确保遵守法律,按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并接受严格的清查和检查。与此同时,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特点是在党的领导下,所以国家架构中的领导职务获部署相应的党委领导职务,负责领导、指导从中央到基层各机关的活动,形成党对国家管理活动的紧密领导架构。基于这原则和实践,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为发挥国家依法管理社会的有效性,必须同时加强两个因素:“德治”和“法治”。其中,“德治”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优势、地位和作用,以及干部、党员作先锋和作表率的作用,从而引领“法治”因素—即是依法管理社会。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体现,因此,每个干部、党员要率先垂范执行和遵守法律。同时,国家机关有责任在其管理领域内组织执法工作。因此,身为公务员和职工的党员要积极按照职权办理事务,出色完成任务;主动发现、排解实践中的困难和羁绊,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以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向主管部门参谋、报告。换言之,若国家机关的干部、党员对人民、企业的合法与正当权益和社经发展漠不关心、不负责任,将没有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

发挥每个干部、党员的革命道德,以及国家架构中每个机关、单位的责任和主动精神,有助于实现行政改革、司法改革目标;人民和企业真正成为中心,是按法律至上原则的服务主体,法律将融入生活,法律将全面、充份地规范一切社会关系。结果是,社会将按照党颁布的政策和路线运行与发展。据此,我国将按照党已提出的《纲领》和至2030年与至2045年愿景的国家发展目标,实现发展社经、保卫国防安宁等目标。

第三,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人民获确定是依法当家作主,按“民知、民议、民办、民检、民监、民益”原则运作。然而,要有真正的民主,除了须具有根据社会主义法权国家标准的完善法律体系外,政治体系的有效运作还须满足及符合《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与国家管理工作相同,基层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干部、党员发挥为共同事业作贡献的先锋、表率、牺牲精神,对发挥人民在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当家作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此事要做到,必须创新、提高基层党支部的活动质量,确保基层党支部活动实质和有效。除了当前做法——贯彻落实、学习上级文本、决议,基层党支部的活动内容还须研究、补充以下专题:要开展的法律内容,法理实践所提出并与人民权利有关的问题;必须解决的社经发展、确保安宁与秩序治安问题;社会舆论和民众关注的问题,需要作观点定向,政策法律内容,以及与敌对势力错误观点作斗争等等。为实现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目标,各级党委须讨论上述切实问题,并本着每个基层党支部都是我党的一个细胞的精神,从基层起向党员贯彻此事。党要强大,每个基层党支部都要发挥其作用,革新活动,以为党作出切实贡献。每个党员都是向人民传播民主、法律至上精神的重要因素,从而发挥人民民主,使每个人和组织都认同及支持党的路线与政策、国家的法律,并主动遵守和执行。

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发挥,人民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和完善过程的主体,每个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和完善法律,并拥有法律至上的意识,将营造整个政治体系的力量,以实现社经发展目标,保卫国防安宁,带动国家迈进越南民族的振兴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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