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定
上述是政府最近頒佈,規定地稅徵收工作的2014年第45號《議定》第十六條的2019年第79號《議定》的新內容之一。此規定適用的場合包括:對革命有功者;貧戶;少數民族民戶、個人;持有在獲公認為貧困社經區域之鄉常住戶口的民戶、個人,在國家按土地規定回收土地後移交安置地皮的場合下可延遲繳納地稅。對於這些民戶、個人,延遲繳納的地稅額相當於民戶、個人在接收安置地皮時須繳納的地稅減去國家回收土地時獲享的土地補償、輔助價值。
這些民戶、個人可在國家權力機關頒佈交地決定起5年時間內分期繳納地稅,且在這5年時間內不必繳納滯納金。但若5年過後,而民戶、個人仍未繳納證書上註明的地稅,必須繳納所遲繳的地稅和滯納金(按照稅務管理規定,根據從滿5年到還債的時間內拖欠的款項計算)。現行法律只規定,若頒佈交地決定起5年已過,而民戶、個人仍未付清地稅,則土地使用者須按付清時段的地價繳納所遲繳的款項。
第79號《議定》也明確規定民戶、個人的地稅延遲繳納程序和手續,地稅結算、註銷程序與手續。據此,延遲繳納地稅的民戶、個人在轉讓、贈送、抵押、擔保、以土地使用權籌資等之前,須付清所欠的地稅。對於按法律規定繼承土地使用權,而未付清所欠的地稅,則繼承者將承擔繼續繳納地稅的責任。
逐個場合解決
至於各“過渡”場合,即是民戶、個人於2019年12月10日前仍未付清地稅,而第79號《議定》就生效的各個場合。具體是,對於2016年3月1日前欠地稅的場合,就繼續按在簽發證書時的政策和地價結算地稅(或根據已獲確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書上寫的款項)直至2021年2月28日。此規定不適用於民戶、個人已向國家財政預算上繳的地稅債務。自2021年3月1日起,民戶、個人須按於負債時段的政策和地價結算所欠的地稅。對於從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間內拖欠地稅的民戶、個人,則在欠地稅起5年時間內繼續按第45號《議定》確定的證書上寫的款項結算地稅。在這5年過後,民戶、個人須按在還債時段的政策和地價結算所欠的款項。
另外,按第79號《議定》,自今年12月10日起,提前(5年)還債的民戶、個人不再獲享每年減2%地稅的輔助政策。對於2019年12月10日前拖欠地稅,但以不符合在欠債時段的法律規定的黃金、財產,或其他方式拖欠地稅的場合,省、中央直轄市人委會指導職能機關按法律規定重新確定債款,並按規定付清、註銷地稅。對於2019年12月10日前獲發證書,或接到稅務機關的地稅通知書,但書面建議於2019年12月10日起延遲繳納地稅的民戶、個人,不得延遲繳納地稅;具備該《議定》各項條件的民戶、個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