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依您看,草擬委員會依哪個科學依據建議增加男性退休年齡到62歲,女性到60歲呢?
裴士利博士(▲):該草案建議增加的理由是為了確保符合規模、結構、質量、越南人的健康狀況和壽命。世界各國的常見退休年齡是女性60歲以上,男性62歲以上。按照路線圖增加退休年齡是必要的,避免將來突然一下調整到過高年齡。此外,調整退休年齡的路線圖也是為了將第28號《決議》的指導觀點制度化。
然而,為了全面和準確地看待草案中退休年齡的調整,有3方面要注意。第一,男性退休年齡調整為62歲,女性60歲是適用於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第二,工作能力下降、從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和危險工作、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和危險工作以及若干特殊工作和職業的勞動者仍有權比現行規定提前退休(即仍可以減少5年)。第三,具有高技術專業水平、從事管理工作的勞動者和若干特殊情況有權延遲退休,但不超過5年。
●您可以進一步說明增加退休年齡對女性勞動者造成的影響嗎?
▲有些領域可能適合增加退休年齡,如:科研、具有高專業水平的女科學人員;有能力、健康並願意繼續工作的女性領導人;還有貢獻能力的高級專家和高級專員,其中應考慮這個工作崗位是否仍然需要。
在積極影響方面,將縮短退休年齡規定中的性別差距;逐步克服收入和退休金之間的差距;克服對女性的障礙的限制,以便在組織中,尤其是在公共部門中參加並擔任重要職務。然而,這項政策的負面影響是,對於如鞋類,紡織品成衣、水產品加工、電子元件組裝等一些勞動密集型行業,將影響女工的健康和能力。對於一些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和危險的職業,如果延長工作年齡,退休後的健康狀況將會降低,從而增加醫療保健成本。
此外,向公職部門實施“退休權”的機制尚未明確,而且將對規劃、培訓和培育工作造成巨大影響,尤其是對幹部、公務員以及女工。
●您剛提到“退休權”,這似乎是一個全新的概念?
▲草案中的這一變化非常重要和值得注意,與其規定“可以退休”,則規定“有權可以退休”,都適用於提前退休以及延遲退休的情況。然而,這也是一個需要特別考慮、審議、充分和全面評估這個具本質性的變化的問題。根據現行《勞動法》第187條規定,提前或延遲退休不僅是勞動者的考慮和選擇,而且也是僱用方的考慮和決定。因此,對於從 “可以”的任意選擇機制轉向“權限”的選擇機制,為了確保 “退休權”的行使,尤其是對延遲退休的情況,將變得非常複雜,並且不排除勞動者選擇或不選擇行使提前或延遲“退休權”的實際問題。那麼,僱用方或勞工管理單位將如何處理?特別是對於適用《勞動法》若干規定,包括退休年齡規定的幹部、公務員和職工組,不僅影響幹部規劃工作,而且還影響幹部和公務員培訓、培育規定。
因此,政府也應為現行《勞動法》中對延遲退休的情況作出明確的觀點,是繼續規定還是廢除此項規定?尤其是在《幹部和公務員法》與《職工法》正得到修訂和補充,而且目前若干專門法律(《人民公安法》、《人民軍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對退休年齡的規定不同於《勞動法》規定的背景下。
●您對此有何建議嗎?
▲由於增加退休年齡是敏感的問題,建議政府務必慎重,全面評估對勞動市場造成的積極和負面影響。此外,必須預測到社會輿論的反應,尤其是受此問題影 響的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對象,以作出基本和劃一的政策導向。建議政府向民眾和受政策影響的對象徵詢意見,尤其是勞動者與僱用方的反應和態度,以及專家和科學家的意見。法律必須確保勞資關係中大多數各方的願望,並且必須在實踐中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