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國家銀行最近頒行2019年第3號《通知》(修訂與補充2013年第32號《通知》),以指引落實在越南的外匯使用限制規定。據此,上述《通知》補充外國投資商在越南使用外匯的場合如下:從今年5月13日起,外商當參加購買獲政府總理批准實行股份制國企的股份時,可用外匯轉賬形式交定金及保證金;購買國企的股份及獲政府總理批准撤資的國家斥資額;購買股份及國企在其他企業投資而獲政府總理批准落實撤資的國家斥資額。
對於中標場合,外商按有關外匯管理以結算購買股份及斥資額的法規轉交投資金。對於不中標場合,在扣除相關開支費用後,外商可向國外匯出外幣的定金和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