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場合不須決算?
在決算個人所得稅時最常見的問題是“我需要決算個人所得稅嗎?”。若有多種收入已獲暫時扣除所得稅,至年底需要決算嗎?
對此,財政部的第151號《通知》第十二條規定且明確指出,從薪資、工資、經營獲得收入的所有個人居民若有稅款要再另外繳納或要在下一個報稅期退還或扣除就有責任申報決算所得稅。
然而,其中有若干場合不須決算個人所得稅,例如個人的應納稅額低於已暫時繳納的稅額,而且沒有要求退稅或在下一期補充扣除;個人、經營戶的收入來自經營並已繳納人頭稅;個人、經營戶的收入來自出租住房、出租土地使用權,並且已在住房、土地使用權出租所在地納稅;個人的收入來自與某單位簽署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薪資、工資,但在其他單位還有月均不超過1000萬元(每年不超過1億2000萬元)的額外收入,而且支付收入的單位已依10%稅率扣稅就不須決算此部分收入的所得稅;個人的收入來自與某單位簽訂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薪資、工資,但從出租住房、出租土地使用權再獲得月均不超過2000萬元(每年不超過2億4000萬元)的額外收入,而且已在住房出租所在地納稅就不須決算此部分收入的所得稅;個人是保險代理、彩票代理、傳銷,已獲單位支付扣除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就不須決算此部分收入的所得稅。
可以授權決算所得稅的場合
根據財政部第92號《通知》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從薪資、工資獲得收入的個人未達到可以給支付收入的單位授權決算的條件,但屬於必須決算個人所得稅的對象就直接與稅務機關決算在一年中產生的全部收入。不授權決算個人所得稅的場合:個人只有已依10%稅率進行扣稅的額外收入(包括在一個地方只有唯一額外收入的場合);個人的收入來自與某單位簽署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薪資、工資,同時還有未扣稅的額外收入(包括未達到扣除額以及已達到扣除額但不扣除的場合)就不授權決算。
由此可見,按照規定,一年中在兩個單位以上工作的勞動者不得給支付收入的單位(機關、企業)授權決算個人所得稅。至於個人的收入來自與某固定單位簽署滿3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薪資、工資,而且仍正在該單位工作就可以授權決算,包括一年中工作不滿12個月的場合在內。然而,對於此對象,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時有月均不超過1000萬元的額外收入(已獲支付收入的單位扣除10%稅率),而且沒有要求決算此部分的收入就依然可以給正在就職的機關、企業授權決算在機關、企業的收入。
對於從舊單位調換到新單位(由於單位進行劃分、合併、轉換經營)的勞動者,要是到年底,勞動者有授權決算,新單位必須收回由舊單位給勞動者提供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憑據(若有)以作為給勞動者進行收入、已扣除稅額匯總與決算的依據。支付收入的單位只為勞動者決算從工作單位獲得的薪資、工資等收入。要是支付單位在進行劃分、合併、轉換經營後並且根據從舊單位調換過來的勞動者的授權進行決算所得稅,新單位有責任連同決算由舊單位支付的收入。
按照規定,有多種收入的個人不可給就職單位授權代為決算,但若單位會計員一時疏忽已進行決算,支付收入的單位不須重新調整個人所得稅決算,而僅給個人提供扣稅憑據,並在扣稅憑據的左下角註明:“xxx公司在05A/BK-TNCN申報表的第xxx行已替xxx女士/先生(根據授權)決算個人所得稅”以讓個人直接與稅務機關決算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