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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違規或被停刊一年

〔本報消息〕政府日前已頒行對新聞媒體活動、出版活動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第119號《議定》。上述新規定將於12月1日起生效,以取代現行的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與現行的規定相比,新規定對從事新聞媒體活動、媒體機關及持記者證者作出的行政處罰均有若干重要改變。對於行政罰款額,按新聞與傳播部所屬新聞媒體局,若干具體違規行徑罰款額將隨著一般行政處罰規定而調升。據此,在新聞媒體、出版領域的行政違規行徑罰款額最高為2億元(對於違規組織、單位)及1億元(對於違規個人)。新規定已補充新聞媒體領域中受行政處罰的若干違規行徑。其中,有對媒體機關首長作出的處罰規定。除了罰款之外,該《議定》還明確指出:“視個人、組織的違規性質、程度而定,還可能採用若干補充處罰形式。其中有吊銷執照(期限1至12個月)、停刊(期限1至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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