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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都市发展法》:新机制运行须加强权力监督

在2025—2030年任期胡志明市党部执委会第九次(扩大)会议上,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强调,必须对新机制的运行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在胡志明市正在实施《都市发展法》并继续向基层下放事权、赋予权限的背景下,授权必须与责任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紧密结合。

桔莱坊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民众并为其办理行政手续。图:秋红
桔莱坊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民众并为其办理行政手续。图:秋红

授权须与个人责任挂钩

根据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在会议上提出的方向,胡志明市将继续加大下放事权力度,向地方交办更多公共投资任务,其中包括采用BT(建设—移交)形式的项目。随着权限扩大,必须明确决策范围以及执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对此,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经济与法律大学行政—国家法学系主任高武明副教授、博士表示,下放事权、赋予权限必须与个人责任挂钩,尤其是首长的责任。最终决策者必须就决策产生的后果向法律和上级机关承担个人责任,之后才考虑参谋人员的责任。

高武明副教授、博士认为,应大胆转向事后监督机制,为基层自主决策、采取行动并承担责任创造条件。此外,还应发挥胡志明市人民议会的监督作用,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

第二区域政治学院国家与法律系黎氏秋贤博士认为,随着事权下放和权限授予力度加大,必须更加重视公务执行中的廉洁性。

权力监督应贯穿执行全过程,确保每项决定都有明确依据,符合权限规定和既定程序;同时,具体划分参谋人员、决策人员和检查人员各自承担的责任。

监督机制也必须明确,使干部能够依法依规履职、敢于承担责任,避免陷入害怕出错、回避问题的心态;主动作为始终必须与权力监督要求相结合。

检查工作也应突出重点,聚焦直接影响民众、企业和公共资源的决策,以及容易产生个人利益问题的领域。

胡志明市经济大学区域发展研究与咨询院武山硕士认为,对新机制实施情况的检查必须结合各个工作阶段,重点关注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发现不足时,应及时作出调整,以尽量减少不良后果,而不是等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审查。

关于责任划分,文朗大学阮文道博士指出,必须明确工作处理各环节的责任,包括谁负责参谋、谁负责审核、谁作出决定、谁实施监督,以及谁承担最终责任。他认为,将工作流程数字化并完整记录处理过程,也有助于在必要时开展检查、核对和责任认定。

作为一座特殊的都市,胡志明市需要获得与其任务相应的权限,但权限必须始终与明确的责任挂钩,尤其要落实问责责任。干部、公务员必须清楚了解自己拥有多大的决策权,以及权力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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