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出任電光燈泡公司黨委書記、經理,以及電光燈泡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自2004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間,胡氏金釵已有如下違法、缺點:違反企業股份制實行程式、手續,按照法律規定國企與股份公司之間未移交工作、遲緩報告;沒向工業部(今為工商部) 報告處理及處理不當獲銀行免67億元貸款利息。
在電光公司與建設部旗下Constrexim公司就本市宗誕街12號地皮投資合作簽署合同和合同附錄過程中,未獲地皮所有主和有關機關批准,不按照政府的土地管理決定規定,未充分、不當落實各項手續。
沒報告各上級機關處理及處理不當從宗誕街12號地皮開發、使用權轉讓收入300億元。
超規定額購買股份;不按照公司條例規定轉讓股份。國家投入電光投資與商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轉讓,沒向所有主報告及請示意見是違反企業的國家資本管理規定。長期以來,多次不按照財產、收入申報規定準確及充分申報財產、收入,違反黨員不得做事項規定。
超規定額購買股份;不按照公司條例規定轉讓股份。國家投入電光投資與商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轉讓,沒向所有主報告及請示意見是違反企業的國家資本管理規定。長期以來,多次不按照財產、收入申報規定準確及充分申報財產、收入,違反黨員不得做事項規定。
據中央檢查委員會認為,胡氏金釵的違反、缺點是嚴重性,必須被審議作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