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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新資金興建社會住房

政府總理剛頒佈第117號《決定》(取代2017年頒佈的第48號   規定),以根據政府有關發展與管理社會住房的2015年第100號《議定》規定由國家指定採用於今年各項購買、租賃、租買社會住房的貸款債務;新建或改建、維修住房來居住等事宜。據此,從今年1月22日起,社會住房的貸款年利率是5%。
在第二郡的一個社會住房項目。
在第二郡的一個社會住房項目。
5%貸款年利率
此前在2016年,政府已決定購買社會住房的年貸款利率是5%。之後,在2017年,政府決定下降致4.8%,而今年則回升5%。

對於上述動態,市不動產協會(HoREA)表示,關於政府在今年頒佈的第117號《決定》,以及國家銀行2017年頒佈的第2735號《決定》對各商業銀行在今年採用5%的貸款利率一事,根據政府2013年第02《決議》,對於30萬億元房貸輔助計劃的住房貸款一事,已全面調整各社會住房優惠對象和各有關信貸單位以期確保在今年有效落實社會住房政策。
具體是,優惠對象包括:購買、租賃、租買社會住房者;根據政府第100號《議定》新建或改造、維修的住房;根據政府2013年第02《決定》的 30萬億元房貸輔助計劃所屬的社會住房購買、租賃、租買者;同時明確規定社會政策、越南外貿、農業與農村發展、越南工商、越南投資發展等銀行參加落實。據此,根據第117號《決定》以及各現行規定,上述對象的起碼貸款期限是自第一筆貸款融資之日起的15年。若客戶所需的貸款期限低於起碼貸款期限就與銀行進行協商。
雖然政府與國家銀行已明確規定社會住房的貸款利率以及社會住房政策優惠對象,但是在兩年來有一個問題正阻礙各社會住房優惠對象不能根據2014年《住房法》與2015年第100號《議定》規定接近用來購買、租賃、租買社會住房,新建或改建、維修住房以居住的30萬億元房貸輔助計劃,就是國家還未能籌足財政預算資金以落實社會住房政策。
資金遇困
實際顯示,經過3年落實政府有關30萬億元房貸輔助計劃,以及輔助社會住房項目開發商、購買社會住房者和不超過10億5000萬元商業住房購買場合的2013年第02號《決議》,國家銀行已指導從2016年12月31日起結束30萬億元房貸輔助計劃的融資。所以自那時起,還未有任何優惠信貸資金獲安排從輔助建設社會住房開發商及優惠對象以落實社會住房政策。
即使一個繼續接替30萬億元房貸輔助計劃,給予社會住房的輔助價值約為2萬億元的優惠信貸配套獲提出,但因為許多原因而未能融資。其中,主要是資金調撥問題,因為資金必須優先予生產領域。

為了讓民眾有資金購買社會住房以及各企業發展社會住房, HoREA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會常務委員會在2015年頒佈的第1023號《決議》第7條增加“落實社會住房政策目標計劃”以根據國家銀行的能力和在法律依據上調撥預算來支出落實每年的社會住房政策。首先在今年,為了讓政府有財政預算支出,對於目前的1萬2600億元預算支出,建議調撥約1萬億元(取自已獲國會常務委員會調撥給社會政策銀行的2萬億元資金)給越南外貿、越南工商、農業與農村發展、越南投資發展等4間銀行,旨在儘快向各社會住房優惠者放貸。

此外, HoREA還建議國會常務委員會、政府、國家銀行在2018-2020年階段每年調撥1萬億至2萬億元財政預算,讓各社會住房優惠者能夠以5%的年利率向銀行貸款,並且建議繼續將這筆資金調撥給社會政策、越南外貿、越南工商、農業與農村發展、越南投資發展等銀行以讓其開展政策。除了這筆資金之外,上述銀行還可以調動其他資金,以有效落實黨與國家的社會住房政策。
長遠方面, 根據《住房法》的規定,建議國會、政府、國家銀行制定一個信貸優惠政策落實機制給社會住房項目開發商,首先是各個出租社會住房項目,類似政府的2013年第2號《決議》,以期降低社會住房的成本。

上述情況顯示,發展社會住房的資金以及民眾要等待國家的各個優惠貸款來購房等問題令不少專家擔憂。根據一位不動產專家的意見,要為發展社會住房尋找資金必須有一個基本的措施,而不是完全依靠國家的資金輔助計劃。因為給予社會住房的預算有限,故近期開展各個社會住  房項目開展過程遇到不少困難和結果未如理想。

無可否認,政府的30萬億元房貸輔助計劃已讓數萬名住房困難者、家庭戶得從接近資金並改善住處、擁有了房屋,若干不動產企業也可以接近這筆資金,向市場提供多個社會住房項目。然而,上述場合與有住房需求的數百萬人相比仍太少。
此外,在落實該輔助計劃過程中,有不少關於約束各建設社會住房企業的利潤等規定令到投資企業不感興趣;低收入對象被限制購房必須先繳納房屋的三成價值,或者先墊付100%款項後才獲審核是否給予財政輔助等。正因為上述限制,政府與各職能機關必須恰當地評估以制定,更符合這類型房屋的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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