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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歐盟經營越企提出建議

工商部所屬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局最近建議在歐盟市場經營的越南企業不實行或不應該實行的行為,免受不必要的損失。
EVFTA 於去年8月1日正式生效,佔77.3% 的出口紡織品關稅將於5年內下降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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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局提醒越南企業在歐盟市場經營時,須制定與競爭對手交換信息的規則。

與此同時,企業要求各級員工不可與競爭對手交換在歐盟市場銷售的相關信息。例如,詢問競爭對手會否參加某個具體的投標;企業在歐盟經營的商品價格、折扣或商品價格等相關信息。

此外,企業可以同競爭對手交換有關在歐盟經營的商品,如歐盟市場的庫存量、生產開支、商品資源或生產規程。

然而,我國企業不可與競爭對手交換企業的相關信息和未來計劃,如資金投資計劃、新產品計劃、企業準備進軍歐盟市場的計劃;或與競爭對手交換、提供與另一家企業達成的經營協議等。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局表示,企業簽署貿易協定時要常提高警惕。因為這是幫助企業掌握市場的資訊管道之一。然而,限制競爭協議行為往往隱藏在協會的活動中。因此,越企在歐盟市場參加協會時須提高警惕,並密切檢查協會的活動,從而讓企業可避開意外違規行為的風險。

因此,越南企業在協會會議或協會各成員會晤時,絕不可以交談價格及產量的相關信息。

另外,企業絕對不參與任何調查,以了解成員是否認為要對在歐盟市場某領域產銷的企業淘汰的意見。

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局也建議企業:“參加由協會或協會成員之一舉行的協會各成員會議時,如果企 業意識到其他成員正在交換及討論 有關價格、產量等內容,就要立即 離開。”

特別是,越南企業須制定與客戶、產品供應商聯繫時的規則。在企業與客戶合夥(經銷商)或原材料供應商的關係中,企業絕不可實行強迫經銷商遵守一定價格等行為。 

與各個環節的供應商或經銷商討論不與特定客戶進行交易。例如,一家越南企業要求法國首都巴黎的經銷商不向里昂市的客戶銷售,反之亦然。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局代表說:“若競爭管理機關能夠證明會對歐盟市場造成限制競爭的影響,這些行為可能違反競爭法律規定。”

此外,企業須審查與歐盟市場各家經銷商或原材料供應商簽署的合同。

對於在歐盟佔領某相關市場的越南企業,就不可實行損害競爭的行為。例如,在市場上強加不合理的高價和對買家強加不合理的不同價格及限制產量。因此,企業須審查與歐盟市場各家經銷商或原材料供應商的合同,刪除違反《競爭法》的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局提醒企業,若實行限制競爭協議的行為,則不要參加寬大處理計劃。對於企業認為自己無意中在歐盟市場實行限制競爭協議的行為,就須申報並參加按歐盟《競爭法》的寬大處理計劃,以申請免於罰款。

歐盟《競爭法》的4大內容包括:卡特爾或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壟斷地位;經濟集中控制;各成員國政府的輔助措施。

《歐盟運作條約》(TFEU) 規定與卡特爾、壟斷相關規定和政府輔助措施。與此同時,由歐盟理事會頒行的《指示》中規定了經濟集中控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局表示,《越南-歐盟自由貿易協定》(EVFTA)不僅為越南成為全球供應鏈的重要“環節”開拓機會,而且還給在歐盟市場的越南企業帶來潛在 商機。

然而,在歐盟市場經營時要嚴密遵守歐盟法律制度,其中有《競爭法》。此外,違反歐盟《競爭法》會令企業面臨法律風險,如果案件在歐盟受調查和審判,將承受經濟損失。

與之相反,企業是受違規行為影響的對象時,企業的權益將受到影響。把握《競爭法》的規定有助企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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