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甲根说,去年12月31日签发的拘留及搜查令有违《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无法执行,请求法院不予批准。据悉,尹锡悦方面以“准上诉”相关规定为依据,即若对检察官的拘禁、扣押和扣押物品的返还相关处分存有异议时,可向其职务履行地的管辖法院或检察官的所属检察厅相对应的法院请求取消或变更处分。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不服签发拘留令可提出上诉的规定,尹锡悦方面则选择将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检察官试图拘留的做法视为问题并提出异议的方式。但从尹锡悦方面提出的所谓异议申请的形式来看,其并非现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方法。法律上没有对刑事案件的异议申请程序有明确规定。预计,签发拘留令的西部地方法院法官将负责研讨尹锡悦方面提出的异议申请。
公调处曾以涉嫌带头发动内乱和滥用职权妨碍权利行使为由三度传唤尹锡悦接受调查,但尹锡悦未对此作出任何回应。上月30日,公调处提请法院签发针对尹锡悦的拘留令。首尔西部地方法院31日签发拘留令,并写明尹锡悦涉嫌违反内乱罪且其为“内乱魁首(头目)”。拘留令签发之后,尹锡悦方面反驳称公调处没有调查内乱罪的许可权,法院此举侵害总统许可权,并向宪法法院提出许可权争议裁决及中止效力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