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闡述有關成立清化省岑山市人民法院呈文時,明確指出,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成立清化省岑山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為了確保成立後的穩定和投入活動,岑山市人民法院將繼承全部當前岑山鄉轄市人民法院的編制人數、公務員及審判員隊伍,以及辦事處、物質設施和辦公工具。與會代表已贊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有關岑山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編制、組織機構與確保活動條件的方案。
據此,該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成立後,將繼承全部當前清化省岑山鄉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編制人數、組織機構與其他確保辦事條件如:辦事處、物質設施及裝設備等。因此,這兩單位將有充分條件與確保可立即投入活動。
國會常務委員會已以百分百的贊成票通過了岑山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成立決議。
同日下午的會議,國會常務委員會已對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位置提案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