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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原書記黎清海被革職

〔本報消息〕黨中央政治局決定對2010-2015年任期的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黎清海實施革職形式紀律處分。
市委原書記黎清海被革職
市委原書記黎清海被革職
黨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阮富仲昨(20)日在黨中央辦事處主持了黨中央政治局會議及黨中央書記處會議,以審議並對2010-2015年任期的胡志明市市委常務處和黨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市委原書記黎清海;黨中央原委員、市委原副書記、黨幹事處原書記、市人委會原主席黎黃軍實施紀律處分。
於審核中央檢查委員會的提議後,黨中央政治局、黨中央書記處認為;2010-2015年任期的市委常務處已違反市委的民主集中原則及工作規制;缺乏責任,領導和指導鬆懈,缺乏監察和檢查,導致第二郡守添新都市區投資項目在落實過程中發生許多違規和嚴重錯誤,對市黨部及政府的威信造成不良影響,引起社會輿論不滿,已到了須審議實施紀律處分的程度。

根據黨中央政治局於2018年8月28日簽署的第7號《決定》對於違規黨組織紀律處分的規定,黨中央書記處對2010-2015年任期市委常務處採取譴責形式紀律處分。

對於黎清海在擔任黨中央政治局委員、市委書記的工作崗位期間,須對2010-2015年任期的市委常務處在守添新都市區投資項目的領導、指導方面的違規行徑、缺點負起主要責任。黎清海本人已違反了市委的民主集中原則和工作規制,並直接對市委常務處權限範圍的許多問題作出結論。
在擔任市委副書記、黨幹事處書記、市人委會主席期間,黎清海須負起市人委會的各項違規責任;直接簽署若干不符合於市人民議會主張和2002年《財政預算法》規定的文本。

審核內容、性質、程度、違規後果及黎清海的工作過程和對本市所作出的貢獻;根據黨中央政治局2017年11月15日簽署的第102號《規定》,對違規黨員紀律處分的規定,黨中央政治局決定對黎清海採取革除2010-2015年任期的市委書記職務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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