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從本月3日起,年滿15歲至未滿18歲且不失去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將可使用借記卡、信用卡和儲值卡。那是在國家銀行修訂、補充有關年滿15歲至未滿18歲,不喪失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可以使用借記卡、信用卡和儲值卡的第19號《通知》,並獲第26號《通知》修訂補充中值得注意的內容之一。
按此前的規定,該對象須持有個別財產以確保執行使用銀行卡的義務,才獲使用上述各種卡。此外,第26號《通知》也規定,年滿6歲至未滿15歲不失去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並得到法律代表人書面同意,將獲使用借記卡和儲值卡,取代此前使用獲透支的儲值卡及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