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檢查委員會已審議對2015-2020年任期峴港市市委常務處;黨中央委員、峴港市委書記、人民議會主席阮春英及峴港市委副書記、黨幹事處書記、人委會主席黃德詩關於在中央檢查委員會第17次會議上已作出結論的各項違規事項與缺點的紀律處分實施事宜。
經多方面審議及衡量之後,根據黨中央政治局關於對違規的黨組織及黨員的紀律處分處置事宜第263號《規定》與第181號《規定》:中央檢查委員會決定對黃德詩實施警告紀律處分。中央檢查委員會建議黨中央政治局、黨中央執委會按權力對2015-2020年任期峴港市市委常務處和阮春英進行審議及實施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