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青毅同志表示,2006年8月28日,党十届中央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的第15号《规定》,标志着在承认并允许党员从事私营经济方面实现了思维转变。
经过20年的实施,从事私营经济的党员人数增长了5倍以上,从2006年的3万5000多人增加到2026年的18万7000人。全党对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的认识有了积极转变。
然而,党员参与私营经济发展的程度尚未达到预期。在全党560多万名党员中,从事私营经济的党员比例仅占3.31%。
阮青毅同志指出,新规定扩大了党员干部、公务员参与投资经商活动的权利,并按不同群体设定了适用的界限和条件。
所涉及的投资经商形式包括: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出资额;买卖、持有证券;实施项目、投资经商合同以及其他形式。
对于不属于党中央政治局、党中央书记处管理范畴、且不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的党员干部、公务员,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其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或进行控股投资。
对于身为事业单位人员(公职员)的党员,新规定也扩大了其投资设立经济组织的权利。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部分情形允许其参与管理、运营,或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以进行投资设立、控股、管理和运营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