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修訂)明確規定,沒有權成立和管理在越南企業的組織和個人,包括:使用國家財產以成立經營企業為本身盈利的國家機關、人民武裝力量單位;按照《幹部、公務員法》與《職工法》規定幹部、公務員與職工;越南人民軍機關單位的軍官、下士官與專業軍人,國防部的工人與職工;越南人民公安機關單位的專業軍官、下士官和公安工人,按照委託獲推舉以代表管理國家在企業的合資部分,或國家企業管理者除外;按照《企業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a項規定的國企領導和業務管理的幹部:獲授權以管理國家在其他企業的合資資金的人除外;未成年人;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意識和行為作主有困難的人;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被追究刑事責任、扣押、監獄服刑者,戒毒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被強制履行行政違規懲處,或被人民法院禁止擔任職務,禁止固定職業執業或工作者;按照《破產法》和《肅貪法》規定的對象。
凡是經營註冊機關要求,成立企業註冊者須向經營註冊機關上繳司法履歷表。至於法人組織,按照《刑法》規定被禁止在若干領域經營和活動。
凡是經營註冊機關要求,成立企業註冊者須向經營註冊機關上繳司法履歷表。至於法人組織,按照《刑法》規定被禁止在若干領域經營和活動。
〔又訊〕昨(17)日下午,在國會表決通過之前,國會經濟委員會主任武鴻清代表國會常委會闡釋、採納、整理《投資法》(修訂) 草案的報告,同時告知禁止討債行業活動規定,絕大部分意見也建議禁止“經營討債勞務”。
若干意見建議在該部法律第六條第一款h項不規定禁止討債經營勞務,而按現行法律落實,同時改名為“經營收債勞務”。對於該問題,國會常委會已向國會代表發票徵詢意見和接受國會代表多數的意見,在第六條第一款h項規定禁止“經營討債勞務”。
於昨日下午的會議,國會代表以90.27%贊成票一致通過禁止在第六條第一款h項規定的經營討債勞務。僅有2.69%國會代表同意讓討債經營勞務活動。據此,以90.27%
贊成票,“經營討債勞務”正式被禁止活動。隨後,國會代表已92.34%贊成票一致表決通過《投資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