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經營戶獲視為與民營企業、聯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不同的經營模式。至於《企業法》草案對經營戶的規定,僅能解決國家對經營戶的監察和管理,未有規定營造經營戶的自由經營權,增加經營安全度和創造有利條件,以及制定鼓勵經營戶發展、維護合法權益機制和政策。
因此,若《企業法》草案規定經營戶,將導致必須擴大調整範圍和供新主體的適用對象。此外,受影響對象的經營戶數量龐大。因此,需有時間仔細研究和評估實踐及諮詢,以便完善最佳法理框架調整和適用經營戶主體,避免對經營戶的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國會副主席馮國顯對會議討論《企業法》(修訂)草案作結論時評價,絕大部分國會代表對闡述、採納和整理《企業法》(修訂)草案報告多項內容取得一致意見,並集中在以下問題:通報企業蓋章樣本、普通股東與國家股東權利等等。國會副主席馮國顯肯定,對於上述代表所提意見,國會常務委員會將指導審查委員會採納和充分闡述後,才上呈國會在這次會議審議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