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呈文明確指出《環保法》修訂的必要性。《環保法》草案的制定目標旨在及時體制化黨的主張和路線及政府的政策,特別是2019年8月23日黨中央政治局第56號《結論》;越南的環境體制改革接近並與世界上環保法律政策和諧,滿足與國際接軌的要求。最高目標是改善環境質量及維護民眾的健康,平衡生態,保存多樣的生物學及可持續發展經濟。
《環保法》草案已採納和完善包括16章共186條,並大力改革和削減逾四成行政手續,縮短落實行政手續時間從20至75天,為企業減少費用作出貢獻。
〔又訊〕國會昨(26)日進行在線討論《投資法》(修訂)草案。
對於第五條的經營投資政策,有意見建議對該條文補充“若經審核確定轉讓事宜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政府總理有權制止向外國投資商轉讓正在建設或運營的投資項目”內容。
國會常委會表示,向外國投資商轉讓正在建設、運營的投資項目事宜須滿足國防及安寧因素。此外,國會常委會又稱,確保國防、安寧內容還在該項目的其他條款規定。據此,外國投資商按成立經濟組織、籌資、購買股份、購買經濟組織的籌資額的形式進行投資時,需滿足國防及安寧條件,若該經營投資活動影響國家國防及安寧則被制止、暫停及終止活動。
對於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籌資、購買股份、購買籌資來投資的手續,若干代表建議明確及補充該條第三款c項對外國投資商的籌資、購買股份、購買籌資事宜的鄉、坊、海島、沿海區域分類確定標準的規定,因為這是有關國家安全和國防的重要區域。與此同時,明確對於這些場合,要明確該領域管理部門的責任以及對徵詢意見的手續、程序。
國會常務委員會表示,各島嶼和邊境、沿海鄉、坊、鎮位置已在行政地圖上體現。此外,責成政府在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詳細規定在此條規定的經濟組織的籌資、購買股份、購買籌資的手續、程序和卷宗,包括擁有島嶼和邊境、沿海鄉、坊、鎮或其他對國防和安全造成影響的區域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經濟組織的籌資、購買股份、購買籌資外國投資商的手續和程序。對於這個場合,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向相關部和部門徵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