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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訂金可能5年內不得參加土地拍賣

〔本報消息〕資源與環境部最近就有關頒行指引實施《土地法》各項議定的若干條文修訂、補充《議定》事宜向政府呈文。這是按照與土地有關的一份可修訂6份《議定》規定落實的《議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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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述呈文,參加土地使用權拍賣會的組織、單位必須持有屬於個人擁有的資金,對於20公頃以下的土地面積使用規模項目,不低於落實項目投資總額的20%;對於20公頃以上的土地面積,不低於投資總額的15%。必須先向拍賣單位繳納訂金及有保證資產,確保其財政能力,一旦成功拍賣時,均可按照獲審批方案開展落實項目。對於參加拍賣會者擅自放棄訂金及拒絕參加拍賣,須另行向國家賠償相當於已繳納訂金的金額。對於參加拍賣會者沒有正當理由擅自撤銷成功拍賣結果,除了訂金,參加拍賣者必須繳納一筆相當於成功拍賣使用權一半價值的金額。資源與環境部也提議,對於擅自放棄訂金及拒絕參加拍賣會的場合,將在5年內不得參加土地使用權拍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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