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春福總理明確指出:《公共投資法》必須循分級,賦予各部委、地方更明確的權力,尤其是各省人委會主席、部長責任的方向進行修訂。政府總理要求草案僅集中在調整投資方面的財政預算資金管理問題。同時補充以國家財政預算投資但在外國開展的項目的適用範圍。有關國家財政預算投資項目的標準與分類,政府總理要求計劃與投資部就項目標準的提高依據,進行明確匯報以便政府審議和提意見。
對於有建築構件的項目,政府總理要求本著“不讓兩人同做一件事”或“一件事須向兩部匯報”的精神複查與《建設法》相符合的方向作出規定。至於給人民議會常務處授權規定,政府總理建議務須大力、透明化地進行分級、權力下放以及承擔責任,不包攬。會議上,政府總理也要求農業與農村發展部匯報關於應對4號颱風之事,提出各項防範與處理可能在洪澇季節發生問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