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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局委員能力弱須主動申辭

〔本報消息〕阮富仲總書記昨(25)日頒行幹部、黨員,首先是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與中央執委會委員以身作則的責任《規定》。
黨中央總書記阮富仲。(圖源:日北)
黨中央總書記阮富仲。(圖源:日北)
該規定共4條。其中,第一條規定幹部、黨員,首先是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與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以身作則的責任,同時強調幹部與黨部擔任職位越高,越要以身作則。

第二條共8款,規定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與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須以身作則的內容包括:絕對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黨等。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與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須勇於認出缺點及責任。一旦認為本身的條件、能力和聲譽不足以完成任務,須主動申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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