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EA主席黎黃州認為,在經過國家權力機關審批後經營旅遊服務是正常的。但若組織、個人擅自劃分農業用地、林地以非法建設旅遊住宿單位,從事農家樂形式經營,而其項目未經權力機關審批,未將土地使用目的轉換成商業用地,就務必及時整頓處理。黎黃州主席強調:“農家樂類型是旅遊和旅遊房地產市場的新需求,因此應建立法律框架來調整,確保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可以說,農家樂自發性經營模式源於《土地法》的細則文本。具體是,《土地法》第143和第144條只有對“農村住宅用地”和“都市住宅用地”劃分的規定。但將第43d條加入2014年第43號《議定》的2017年第1號《議定》第2條第31款已允許對這些土地劃分(第43d條規定可劃分最小面積,具體是省級人委會視各自地方的具體情況規定對每種土地的可劃分最小面積)。
這些規定與《土地法》第143條和第144條不符,因為已允許對非住宅用地劃分,從而可能引致增加劃分地皮出售的情況,或劃分農業用地、林地的情況,給監察工作造成困難。另外,還由於地方政府放鬆對當地若干企業的農家樂經營的管理。不僅如此,若干組織、個人的農家樂投資、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
面臨上述實況,HoREA建議政府指導嚴格落實《土地法》第143和第144條;只允許對農村住宅用地和都市住宅用地,不允許對非住宅用地劃分。對於都市區域、農村居民區中其他各種土地,若土地使用者要將土地劃分建屋,先要辦理將土地使用目的轉換成住宅用地手續,之後才按規定辦理土地劃分手續。
企業若將農業用地、林地的使用目的轉換成商業用地以投資項目,包括農家樂項目,須按投資規定、房地產經營規定、旅遊規定建立投資項目;須符合規劃及獲得國家權力機關的審批。另外,HoREA也建議文體與旅遊部審核將農家樂這一新旅遊住宿單位類型加入《旅遊法》第48條,以確保管理工作的統一性,同時修訂文體與旅遊部長2019年第3720號《決定》,以補充對農家樂運作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