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环境部8月4日已颁行关于新鲜榴梿出口食品安全监控流程的第3015号《决定》。
在上述流程中,农业与环境部系统化了对新鲜榴梿在种植、收获、运输、保存、包装、出口整个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要求。
用于出口的新鲜榴梿批次的登记、审定、食品安全认证活动也采用专门监控机制。
据农业与环境部的决定,由省人委会主席授权的机关承担审定、检查、监管食品安全的责任,必须对新鲜榴梿出口种植单位、种植区、包装、保存及运输单位是否签署安全生产经营承诺书进行检查。
该决定还具体规定对新鲜榴梿出口的要求。据此,出口榴梿必须来自经检查、监控、签发编号、列入进口国权力机关认可名单的种植单位、种植区生产与收获(如有要求)。
榴梿须按规定进行储存与运输,并在符合标准的包装单位进行分级、包装与贴标签,必要时,列入进口市场认可名单。
此外,出口榴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QCVN 8-2:2011)规定的重金属残留指标,该标准涉及食品中重金属污染限量;卫生部2016年第50号《通知》规定的农药残留指标。
若进口市场权力机关要求越南权力机关对出口批次进行检查并签发国家食品安全证书,货主应向省人委会主席责成的机关提交卷宗,按照2018年第44号《通知》和2025年第12号《通知》规定,对植物源出口批次进行检查与国家食品安全认证。
若进口市场权力机关不要求越南权力机关对榴梿出口批次进行检查并签发国家食品安全证书,但要求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货主应按照进口市场权力机关的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对出口批次进行登记与食品安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