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運轉年限,經濟產業省探討為核電站啟用超過60年(不算入面向重啟的新監管標準合規審查停運期等)仍可運轉完善法律。規制委將經過公開徵集意見和與電力公司交換意見,對規定運轉年限60年的《反應堆等規制法》修正案進行匯總。修正案力爭向明年的例行國會提交。
目前運轉迎來40年的核電站僅限通過規制委合規審查的核電站,可僅一次可延長,最多延長20年。新監管制度草案規定,運轉迎來30年的核電站有義務制定長期設施管理計劃,寫明老化管理應對措施。制度上將取消運轉年限。由於核電站停運中也會有各種設備老化,因此規制委維持根據運轉後經過的年數進行評估的審查方法。
到運轉達到60年前,將基本按以往方式評估。超過60年的核電站因設計陳舊也成為難題,因此擬結合是否滿足必要性能的最新見解來確認,將就此繼續展開討論。
按照現行規定,運轉迎來40年時未通過重啟審查的核電站無法延長運轉,將對反應堆實施報廢。按新制度,即便核電站未通過審查並迎來40年,若通過重啟和延長運轉這兩項審查,就可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