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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審訊嫌犯須實行錄音錄像

〔本報消息〕政府總理近日審批了按2015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落實審訊嫌犯錄音或錄像事宜有關物質設施、機構、幹部及具體路線圖的提案。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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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提案的目標是指引負責幹部落實2018年第3號聯席《通知》的規定,即在嫌犯審訊工作中(如卷宗力量的技術幹部、調查員、進行拘押的幹部等)錄音或有聲的錄像,以及準備為嫌犯審訊工作錄音或有聲錄像的物質和技術條件,符合刑事訴訟活動的嫌犯審訊工作要求、任務及實況。根據落實上述提案的路線圖,今年須完成總體提案,同時確保物質設施、技術、組織機構等條件,安排幹部落實審訊嫌犯時錄音或有聲錄像事宜。從明年1月1日起,在全國劃一落實有關審訊嫌犯錄音和有聲錄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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