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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运作机制发挥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角色

根据2013年《宪法》若干条文修订与补充《决议》草案,将修订、补充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内容,以符合其在越南政治体系组织安排中的职能和任务。

市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监察古芝县民族与宗教工作。
市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监察古芝县民族与宗教工作。

1.在修订、补充2013年《宪法》第9条时,该组织的名称仍为“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保留与党、国家和阵线委员会的历史密不可分的名称是非常合适的。然而,在新的时代,也许应该考虑更改名称,使其更加符合。

回顾历史,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诞生于为争取独立、自由与国家统一的抗战时期。该组织的名称在每个时期有所不同,但“阵线”一词始终未变。这个词适合于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的斗争时期。然而,如今的背景和情势已经不同了。现今,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的主要功能是“联盟”或“联合”。

关于运作机制,为了使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真正无愧于越南政治体系的一部分,真正是自愿凝聚全民族大团结力量的“联盟”、“联合”组织,必须具体化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权利,包括提出法律草案、法律的权利。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是汇聚人民各阶层、社会各阶层的智慧、愿望和意见之地。因此,要求各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须真正是具有重要地位、角色和声音的机构,能够凝聚知识分子、威信者、退休干部、党员、武装力量军官等。同时,需明确规定运作机制,让祖国阵线委员会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角色;此外还应规定: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法令和省、乡级人民议会的决议在正式通过前,必须经过祖国阵线委员会的讨论通过。当然,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仅视为咨询意见,不是决定性意见。

2.现行的《宪法》和《宪法》修订草案均规定:“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是政治联盟组织,是由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么我国现今有3种组织:越南共产党的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农民协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退伍军人协会);社会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已较为明确,但什么是社会组织,至今仍不够明确。

根据党中央书记处于2023年8月22日颁布的党和国家在中央交付任务的群众团体组织和运作规制附带的第118号《决定》,该团体共有30个协会组织,获称为“群众协会”。根据第十届党中央政治局于2010年4月16日颁布,关于在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时期中继续革新及提高越南各科学与技术协会联合会活动质量和效率的第42号《指示》(党中央书记处于2020年11月20日已颁布关于继续落实第42号《指示》的第93号《结论》),越南各科学与技术协会联合会获确定为“政治-社会组织”。

另外,根据2015年《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非商业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单位、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社会企业以及其他非商业组织。

根据此规定,从名称来看,各协会的性质仍缺乏具体性、统一性。因此,在本次修订、补充,应对越南各协会组织的性质作出具体的规定。

3.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宗旨、目的与法律地位已明确地规定,是“政治联盟”、“自愿联盟”组织。在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阶层的国家社会中,必然存在多样的需求、愿望,甚至相互矛盾的观点。然而,以祖国阵线委员会的职能,民主协商获视为克服分歧、寻求共识的重要方法,以利于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因此,祖国阵线委员会的活动性质是民主、协商、尊重差异意见,不是命令、强加的。

根据修订草案,此内容如下:“越南工会、越南农民协会、胡志明共青团、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退伍军人协会是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所属政治-社会组织。”

若规定这些组织属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则可能削弱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其下属组织的民主性质。因此,在修订《宪法》相关内容时,可考虑采用更合适的表述,只需注明上述组织“在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内统一组织和运作”,而不需要“直属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字样,因为“直属”带有命令、行政色彩,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的宗旨和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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